富力李思廉欠钱被限高成“老赖” 为公司实控人之一
原标题:富力李思廉欠钱被限高成“老赖”
来源:地产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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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富力两个实控人之一的李思廉上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记录了两条来自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案件:(2020粤0104执18265号)和(2020粤0104执18266号)。
被告皆是:李思廉。
在文件中越秀区法院提及:2020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思廉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我查了一下,案件起源,这笔诉讼费来自于去年的(2019)粤0104民初6099号和(2019)粤0104民初6101号的这个案件。
这两个案件的原告是:中国银行(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被告是:叶雪红、黄金峰、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而李思廉作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责任。
叶雪红与黄金峰是夫妻,2009年3月11日的时候他们买了富力金港新城的一套房,然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贷款。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而担保人是:富力。
文件里说:甲方为促进其开发的“富力金港新城”商品房的销售,特邀请乙方参与向买方(购房人)提供个人住房及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业务,甲方必须为每位申请个人住房及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购房人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及乙方正式执管《他项权证》为止。
而富力也同意了这条款,并且在担保期内一旦购房人连续三期或累计五次不按时偿还乙方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经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内。
富力保证回购购房人所购的商品房并代购房人将所欠乙方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偿清。
然而,2018年9月开始,富力的业主开始还不上贷款。
就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便将李思廉跟这两个业主告上了法庭。
实际上,虽然2019年富力的净负债率达到198.9%,总负债高达3475.27亿。
并且,各地楼盘维权、股价大跌、权益销售额下降。
但一笔小小的诉讼费,对于富力来说并非什么大事。
不过,就是这一笔小小的诉讼费让富力的实控人之一成为了“老赖”。
业内人表示,或者李思廉自己都不知道这件事,全是下面员工在操作,这也体现了富力集团人员工作态度的消极,以及管理的混乱。
疫情时间,本身房子就销售难度加大,高层之间出差本来就更加频繁,李思廉原先的出差计划肯定会因为该限令而影响。
这锅肯定要有人出来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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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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