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比例达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 飞利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1-11-23 16:42:240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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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87号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经查,你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1日,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飞利信股票,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18.08%,累计变动比例为8.59%。你们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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